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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38179-2019 燃气轮机应用 用于发电设备的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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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轮机应用 用于发电设备的要求(GB/T 38179-2019)

本标准规定了发电用燃气轮机评估和采购的最低技术和资料要求。本标准适用于陆地和海上简单循环和联合循环的燃气轮机,也适用于热电联产用燃气轮机(见ISO 11086:1996,附录B)。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试验也同样适用。本标准不适用于所有作为动力推进器的燃气轮机,包括航空飞行器、移动驳船、浮式船舶和船舶推进所使用的燃气轮机及微型燃气轮机。本标准依据现有的ISO、IEC标准和实际,规定了对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要求。但不排除行业内使用其他法规和标准,其中一些还列入了本标准中。只要使用要求、功能设计和安全性满足买卖双方需求,允许使用其他可由文件佐证的类似法规和标准。宜注意按以下等级顺序应用或使用标准:国际标准;区域标准;国家标准;地方标准。本标准规定了设计和采购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时对买卖双方的要求。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供货范围,除已注明不在供货范围内的,至少包括以下设备及其相关可选项(见3.14),清单如下:——燃气轮机机组;——负荷联轴器和离合器,若适用;——进气系统;——排气系统;——燃料设备;——控制设备;——电气设备;——辅助系统,包括起动、润滑油、盘车、水洗、互联管道和排污放散系统;——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;——冷却水设备。考虑到燃气轮机机组的完整性,还需包括设备、公用设施和燃气轮机机组的接口及其设计要求。以下设备不在供货范围内,但可参考作为接口和性能测试用:——发电机及其辅助系统,不含控制模块;——蒸汽轮机及其辅助系统;——燃气轮机机组外部设备。本标准附录A中的数据表确定了买卖双方的要求和信息。买方填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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